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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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判断两端之中而又从判断发生的概念的统一。——通过系词的这样充实,
判断就变成了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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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下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目录:第二部 主观逻辑 第三编 概念论
位置:第一部分 主观性 第三章 推论
第三章 推论
…
推论使自己成为在判断中的概念的恢复,从而是判断和概念两者的统一
和真理。概念本身仍抓住它的已在统一中扬弃了的环节;在判断中,这个统
一是一个内在的东西,或说是一个外在的东西,都是同一回事;坏节诚然曾
经是相关的,但它们被建立为独立的端。在推论中,概念规定被建立为象判
断的端那样,同时,它们的规定了的统一也建立起来了。
推论因此是完全建立起来了的概念;它从而是理性的。——知性被认为
是规定了的概念的能力,概念由于抽象和普遍性形式而自为地坚持着。但在
理性中,规定了的概念便在它们的总体和统一中建立起来了。因此不仅推论
是理性的,而且任何理性的东西也都是一个推论。长期以来,进行推论就被
归之子理性;但另一方面,谈到自在自为的理性、理性的原则和规律时,又
不明燎那个进行推理的理性和这个是规律以及其他永恒真理和绝对思想之源
泉的理性,彼此是怎样关联的。假如前者只应该是形式的理性,而后者却应
该产生内容,那么,按照这种区别,恰恰在后者那里一定不能缺少理性的形
式,即推论。尽管如此,两者还是经常彼此隔离,在一个那里就不提起另一
个,以致绝对思想的理性仿佛以推论理性为可羞,而推论也几乎好象仅仅因
为流传下来之故,才被介绍为一种理性的活动。但是如方才所说,假如逻辑
的理性被看作是形式的,那就显然必须认识到它在本质上也是与内容有关的
理性,甚至一切内容毕竟只有通过理性的形式,才能够是理性的。在这里不
能指望很普通的关于理性的谈论,因为这种谈论拒绝说出所谓理性是什么;
这种应该是理性的认识,多半如此其忙于自己的对象,以效忘记了去认识理
性本身,仅仅通过它所具有的对象去区别和标示理性。假如理性应该是关于
上帝、自由、权利和义务,无限、无条件、超威性的东西有所知,或者甚至
只有表象和感觉那样的认识,那么,一方面上述的东西只是否定性的对象①,
另一方面,在一切那些对象使它们成为理性的东西是什么?这第一问题仍然
留下来了。——情况是这样的,即:那些对象的无限的东西,不是有限物的
空洞抽象和无内容、无规定的普遍性,而是充实了的普遍性,即概念;概念
是规定了的,并且自身在以下的真正方式里具有其规定性,即:概念区别自
身并作为它的这些如性的和规定了的区别之统一。只有这样,理性才把自己
报高到超于有限、有条件、威性的东西之上,而不管这些东西在别处可以是
怎样规定的,理性在这种否定性中在本质上是充满着内容的,因为它是作为
规定了的各端的统一那样的统一;但这样,理性的东西便只有是推论。
① 黑格尔这里沿用了康德的意思,即自由等理念不能在感性中有相合的对象,所以是否定性的。——译者
推论现在和判断一样,最初都是直接的,所以推论的规定(项)是单纯、
抽象的规定性;这样就是知性推论。假如停留在这种推论形态上,那么,合
理性尽管在推论中当前现在并建立了,也当然显不出来。推论的本质的东西,
是各端的统一,即联合各端的中项和保持各端的根据。当抽象坚持备端的独
立时,它也把这个统一建立为一个同样固定的、自为之有的规定性,与各项
对立;它以这种 方式来把握统一,与其说是统一,不如说是不统一。中项
(mediusterminus)这个词是取自空间的表象,并且对于帮助各规定仍然停
留于互相外在,也有它的一份。现在,假如推论就在于各端的统一在它之中
建立起来,但假如这个统一一方面被认为是一个全然自为的特殊的东两,另
一方面又仅仅是外在的关系,并且使推论的本质对比成为不统一,那么,虽
然推论是理性,理性也无助于成为合理性。
第一,各规定在实有推论中是这样直接而抽象地规定的,因为这种推论
和判断一样是各规定的关系,它便在本身中表明了这些规定不是这样抽象的
规定,而是每一规定都是对另一规定的关系,中项所包含的特殊性不仅与各
端规定对立,而且也是在中项里建立起来的。
推论由于它的这种辩证法,便把自己造成为反思推论,成为第二种推论,
——连同这样的规定,即在每一个这些规定中,本质上映现着其他的规定,
或者说它们被建立为有中介的规定,即它们按照一般推论所应当是的东西。
第三,当这种映现或有中介之有自身反思时,推论就被规定为必然推论;
在这种推论中,进行中介的东西是事情的客观本性。当这种推论把概念的两
端同样规定力总体时,推论便达到了共概念或说中项与其实有或说两端的区
别相符合,达到了它的真理,因此,它便从主观性转入客观性。
甲、实有推论
1。推论,当它是直接的时,就以象直按规定那样的概念规定为它的环节。
所以这些规定是形式的抽象规定性,它们还没有由中介形成具体,而只是个
别的规定性。因此第一种推论原本是形式的。进行推论的形式主义,就在于
停留在这第一种推论的规定上面。概念分裂为自己的抽象环节,它以个别和
普遍为其两端,并且本身显现为处于两端之间的特殊。它们由于自己的直接
性之故,作为只与自身相关的规定性,合起来成一个别的内容,特殊在自身
中直接把个别和普遍两环节联合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特殊便首先构成了中
项。特殊由于它的规定性之故,一方面被包括(蕴含)在普遍的东西之下,
另一方面,特殊对个别的东西也具有普遍性,又把个别的东西包括在自己之
下。但这种具体性最初只是两面性;直接推论里的中项是在直接性之中,它
由于这种直接性之故是作为单纯的规定性,它所构成的那个中介还没有建立
起来。于是,实有推论的辩证运动,就在于在其环节中建立起中介,唯有中
介才构成推论。
1。推论第一式①
个别一特殊一普遍,是规定的推论的普遍格式。个别通过特殊,把自己
和普遍连在一起;个别的东西不直接是普遍的,而要通过特殊;反之,普遍
的东西同样不直接是个别的,也要通过特殊才使自已下降到个别。——这些
规定①作为端而相互对立,而在一个差异的第三者中合而为一。它们两个都是
这种规定性,在这种规定性中,它们是同一的;它们的这种普遍规定性就是
特殊。但它们既与特殊对立,又彼此相互对立,因为每一端都是在其直接性
之中。
① 参看第189 页。
① 这些规定,指普遍及个别,下文第三者指特殊,即推论中的中项。——译者
这种推论的普遍意义是:个别的东西本身是无限的自身关系并因此只是
一个内在的东西,它通过特殊转人为实有正象转人为普遍那样,它在这里不
再属于它本身,而是处于外在关联之中;反之,当个别的东西分割自身为其
象特殊那样的规定性时,它在这种分离中就是一具体的,并且作为规定性的
自身关系,就是一普遍的、自身相关的、从而又是一真正个别的东西;它在
普遍那一端中就从外在性出来而沤回为自身。——在第一种推论中,推论的
客观意义只不过是肤饯地呈现着,因为各规定在其中还没有建立为统一,而
这统一却构成推论的本质。在这种情况下,推论还是一个主观的东西,还是
它的各项所具有的那种抽象意义,不是自在自为的,而仅仅是孤立于主观意
识之中。——此外,个别、特殊与普遍对比,如已经看到的,是推论规定的
必然的和本质的形式对比;缺点不在于这种形式的规定性,而在于每一个别
规定并不是在这种形式之下同时更丰富些。——当亚里上多德对推论本性这
样说明:“假如三个规定彼此这样相关,即:一端是在整个的中间规定中,
而这中间的规定又在整个另一端中,那么,这两端就必然连结在一起”,他
不过只是抓住了单纯的附属关系。这里与其说是表述了三项相互的规定性,
不如说只是表述了一端和中项、中项和另一项的同等附属关系的重复。——
现在,当推论依靠三项上述相互的规定性时,也立刻表明了,其他推论式所
给予的诸项的其他关系,只有在那些关系可以归结为上述的原始关系的情况
下,才能够具有象知性推论那样的效用;那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推论式与第一
式并立,而是一方面在它们应该是正确推论的情况下,它们只有依靠一般推
论的本质形式,即第一式;但另一方面在它们与第一式有分歧的情况下,它
们又是第一种抽象形式所必然过渡的变形,并从而进一步把自身规定为总
体。这里是怎么回事,下面立刻就可以看到。
于是,个别一特殊一普遍就是推论在其规定性中的普遍格式。个别包括
(蕴含)在特殊之下,特殊又包括在普遍上下,因此个别也包括在普遍之下。
另一方面,特殊附属于个别,普遍又附属特殊,因此普遍也附属于个别。特
殊就一方面说,即对普通说,是主词;而它对个别说,又是宾词;或者说,
特殊对普遍而言,是个别;它对个别而言,又是普遍。因为在它之中,两个
规定性联合起来了,两端就由于它们的这个统一而结合在一起。那个“因此”
显得是在主词中出现的结论,它由主观的洞见演绎为两个直接前提的关系。
当主观的反思把中项对两端的两种关系作为特殊的、并且虽然是直接的判断
或命题说出时,那么,结论,作为有了中介的关系,总之也是一个特殊的命
题,而“因此”或“所以”就表示它是有中介的命题。但这个“因此”必须
不要看作是一个外在于这个命题的规定,仅仅在主观反思中有其根据和地位
似的,而不如说是以两端的本性为基础,两端的关系只是为了并由于进行抽
象的反思,才又作为单纯的判断或命题说出来,但它们的真正关系却建立为
中项。——所以,个别是普遍,当这是一判断时,它就是一个单纯主观的情
况;推论正在于这一点,即这不单纯是一个判断,即不是一个由单纯的系词
或空洞的“是”而是由有规定、有内容的中项造成的关系。
假如因此便把推论单纯看作是由三个判断组成,那么,这就是一种形式
的观点,它不提推论中唯一关键所在的各规定的关系。根本就是单纯主观的
反思,把各项分开为两个分散的前提和一个与它们相差异的结论,如:①一切
人都是要死的,卡尤斯是一个人,所以他是要死的。假如人们听到这样的推
论在招引,便会立刻感到厌倦;——这是由于那种无用的形式,它以分散的
命题来给予一个差异的假象,而这个假象很快便在事情本身中消解了。进行
推论,首先由于这种主观的形态,显得是一种主观的不得已的办法,理性或
知性在无法直接认识的地方,便风这个办法为避难所。——事物的本性,即
理性的东西,总之不是这样进行工作的,即:最先树立一个大前提,即一个
特殊性对一个长在的普遍性的人系,然后,第二出现一个个别性对殊性的分
散关系,从而终于第三,一个新命题出世了。——这样通过分散的命题来进
行的推论,无非是一个主观的形式;事情的本性却是:事情的相区别的概念
规定在本质的统一中联合起来。这种合理性并不是一个不得已的办法,它对
于在判断中还找得到位置的那种关系的直接性说来,倒是客观的东西,而那
种认识的直接性倒是单纯主观的东西;与那主观的东西相反,推论却是判断
的真理。②——一切事物都是推论,是一个由特殊而与个别结合在一起的普遍
的东西;但一切事物当然不是由三个命题组成的整体。
① 参看第188 页。
② 参看第188 页。
2。在直接的知性推论中,各项具有直按规定的形式,按照这一方面,各
项就是内容,现在必须从这一方面来考察推论。在这种情况下,推论可以看
作是质的推论,正如实有判断具有同样的质的规定方面。这个推论的各项,
正如实有判断的各项那样,由此便是个别的规定性,因为规定性通过它的自
身关系,被规定为对形式漠不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