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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

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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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物,在判断本身中与它的他物、即普遍的东西相关;它因此被建立具体
物;——就有而论,它是被建立为一个有许多质的某物;或者作为反思的具
体物,是一个有多种多样的特性的事物;一个有多种多样可能性的现实的东
西,一个同样有多种多样的偶性的实体。因为这些多种多样的东西在这里都
属于判断的主词,所以某物或事物等等是在其质、特性或偶性中自身反思的,
或者说,是通过了它们而连续自身的,是在它们之中保持自身而又在自身之
中保持它们。建立起来之有或规定性,属于自在自为之有。主词因此在本身
中是普遍的东西。——反之,宾词作为这种并非实在的或具体的、而是抽象
的普遍性,是与主词对立的规定性,并且只包含主词这一总体的一个环节而
排除其他环节。这种否定性同时作为判断的端而与自身相关,由于这种否定
性之故,宾词是一个抽象的个别的东西。——例如“玫瑰在是香的”这个命
题只表远了玫瑰花许多特性之一,那个在主词中和其他特性一起生长的特性
就个别化了,正如在事物的消解中,当那些附属于事物的多种多样的特性独
立化为物质时,它们便个别化了。因此,判断的命题就这方面便说:普遍的
东西是个别的。

当我们把主词和宾词这种相互规定列比一下,就发生了这样双重的东
西:主词诚然直接是作为有的或个别的东西,而宾词则是普遍的东西。但因
为判断是两者的关系,主词又逾过宾词而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所以主词是
普遍的东两;宾词是在主词中被规定的;因为它不是一个一般的规定,而是
主词的规定;玫瑰花是香的,这种香气不是任何一种不曾规定的香气,而是
玫瑰花的香气;所以宾词是一个别的东西。——因为主词和宾词现在处于判
断关系之中,它们便应该仍然依照概念规定而对立;正如在因果性的相互作
用中那样,在因果性达到其真理之前,两个方面①对它们的规定之等同说,仍
然应该还是独立和对立的。因此,假如主词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那并不是
要从宾词那里把它的普遍性规定也接受下来,一一那样就会个成其为判断,
——而是只要接受它的个别性规定;当主词被规定为个别的东西时,宾词便
必须当作是普遍的东西,情况也是如此②。——假如对那种单纯的同一性思考
下,便会发生以下两个同一性的命题:

    个别的东两是个别的东西,
    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东西,在这两个命题中,判断规定全然各自分离,
只表述了它们的自身关系,但它们的相互关系却消解了,从而判断也扬弃了。
一一至于两个命题,“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这一命题所表述的判断,是就
其内容说,那个内容在宾词中是个别化了的规定,在主词中是规定的总体;
“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另一命题表述了形式,形式是山命题本身直接提供
的。——在直接的肯定判断中,两端还是单纯的,因此,形式和内容也还是
联合起来的。换句话说,判断不是由两个命题组成;在判断中所发生的双重
关系直接构成一个肯定判断。因为它的两端是:1)作为独立的、抽象的判断
规定,借助于使它们相关的系词,每一方面都被另一方面规定。但因此其结
果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在判断中自在地呈观着,而且“个别的东西是普
遍的”这前一命题所包含的东西属于形式,因为这命题表述了判断的直按规
定性。反之,“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或说,主词规规定为普遍的,而宾
词则被规定为特殊或个别的东西,这另一命题所表述的关系,却涉及内容,
因为它的规定山于自身反思才得提高,直接规定性由于自身反思也被扬弃,
从而形式把自身造成是一个进入自身与形式区别对立而长在的同一,即内
容。

① 两个方面指因与果。——译者

② 意谓否则不成其为判断。——译者

(三)现在,假如形式和内容这两个命题:

(主词) (宾词)
 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
 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

因为它们都包含作一个肯定判断中而联合起来,那么,无论主词和宾词两者
便都被规定为个别和普遍的统一,这样,两者都会成为特殊的东西,必须承
认特殊的东西自在地就是两者的内在规定。不过这种连系一方面只是由于外
面反思而来,另一方面由此而来的结果:“特殊的东西是特殊的东西”这一
命题,正如前已发现的命题:“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
那样,个再是判断,而是空洞的同一性命题。——个别和普遍还不能联合为
特殊,因为它们在肯定判断中还是作为直接物而建立的。一——或者说,判
断还必须按照其形式和内容而区别,因为主词和宾词还恰恰是作为直接性和
有中介的东西而相区别,或者说,判断就其关系说,同是两者,即关系者的
独立性反其互相规定或中介。

于是,判断第一就其形式看来,就是:“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但个
如说,这样一个直接的个别的东西不是普遍的;它的宾词有更广的范围,所
以宾词与它不符合。主词是一个直接的自为之有的东西,因此是由中介建立
的普遍性那种抽象的对立面,这个普遍应该关于主词有所述说。
第二,判断就其内容来看,即“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这一命题,这样,
主词就是各种质的一个普遍的东西,一个无限地被规定的几体物,并且由于
它的规定性才只是质、特性或偶性,所以它的总体是质、特性或偶性等的坏
的无限的多,因此,这样一个主词毕竟不是如像它的宾词所述说的那样一个
个别的特性。因此,两个命题必须合而为一,而肯定判断反倒被建立为否定
的。

  2。否定的判断

1。上面已经谈到普通观念风为由于逻辑的真理所涉及的不过是形式,所
要求的不过是内容不得自相矛盾,所以判断之真与不真,只系于判断的内容,
对于判断形式本身,所要估计到的,不过是两个概念的关系而已。但是已经
发生以下情况,即这两个概念不单纯具有一定数目的无关系的规定,而皇作
为个别和普遍的东两那样地相关。这些规定①构成真正逻辑的内容,而且在这
种抽象中构成肯定判断的内容;至于在一判断中出现的其他内容(太阳是圆
的,西塞罗曾是罗马城中一个伟大的演说家,现在是白天等等),却与判断
本身毫不相干;判断只说出这样一点:主词是宾词,或者说,既然这些都是
名词,更确切地,即: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以及反过来说。一一由于这种纯
逻辑的内容之故,肯定判断便不是真的,而是在否定判断中有其真理。——
人们所要求的,只是内容在判断中应该不自相矛盾;但在肯定判断中,却表
明了内容是自相矛盾的。一一把那种逻辑的内容也称为形式,而对于内容则
仅仅指其他的经验的充实,那到底是完全无关宏旨的,这样的形式并不仅仅
包含空洞的同一,而内容规定则处于这种同一之外。于是,肯定判断由于它
作为肯定判断那样的形式,便不具有真理;谁要是把一个直观或知觉的正确,
表象和对象的一致,也都叫做真理,至少是对于那成为哲学对象及目的的东
西,便再无法表达了。人们至少是不得不称后者为理性的真理,并且当然还
得承认“西塞罗曾是一个伟大演说家”,“现在是白天”等等并非理性的真
理。但这些命题之所以不是,并不因为它们好像偶然具有一个经验的内容,
而是因为它们只是肯定判断,肯定判断除了能够并且应该以一个直接的个别
物和一个抽象的规定性为内容而外,就更无别的内容。

① 规定指个别和普遍的东西。一一译者

肯定判断之有其真理,首先是在否定判断中,即:个别的东西不是抽象
地普遍的,一一而是个别的东西的宾词本身是一个被规定的东西,其所以如
此,因为它是这样的宾词,或者说,因为它只就自身而不就对主词的关系看,
是一个抽象=普遍的东西;所以个别的东西首先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再者,就
包含在肯定判断中的另一命题说,否定判断即普遍的东西不是抽象地个别
的,而是这个宾词已经因为它是宾词,或者说因为它处于对一个普遍的主词
的关系之中而是一个比单纯个别性更广泛的东西,并且普遍的东西也因此同
样首先是一个特殊的东西。——由于这个普遍的东西,作为主词,本身是在
个别性的判断规定之中,所以两个命题都归结为一个命题:个别的东西是一
个特殊的东西。

这里可以注意,1)特殊性在这里表明了是宾词,这一点以前也已经谈到;
不过它在这里不是由外在反思建立的,乃是借助于判断中得到证明的否定关
系而发生的。2)这种规定在这里表明只是为了宾词的。在直接判断中,即实
有判断中,主词是作基础的东西,因此,规定似乎最初在宾词中便消耗尽了。
但实际上这第一次否。定①还不能是规定,或说毕竟还不能是个别物的建立,
因为后一种情形,只有第二个否定,即否定物之否定才是的。

① 指上文的规定。一译者

个别的东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这是否定判断的肯定表述。这种表远由
于以下情况,并不是肯定判断本身,即,肯定判断由于它的直接性之故,只
具有抽象的东两作它的两端,但特殊的东西却恰恰是通过把判断关系建立为
第一个有中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一但是必须把这种规定不仅当作是判断一
端的环节,而且也把它当作是关系的规定,像它最初本来所是的东两那样;
换句话说,必须把判断也看作是否定的。

这种过渡根据两端的对比及其在一般判断中的关系。肯定判断是直接的
个别的和普遍的东两的关系,所以这两者中一个同时不是另一个所是的东
两;关系因此在本质上也同什是分离或否定的;肯定判断因此就必须建立为
否定的。因此逻辑学家也不曾起来抗议把否定判断的“不”连到系词上去。
那在判断中是端的规定的东两,同时也是很有规定的关系。判断规定或端并
不是直接的“有”的纯质的规定,后者仅仅和在它之外的一个他物相对立。
它也不是反思砚定;反思规定伙照其普遍形式而肯定地或否定地对待自身,
共每一项都建立为排他的,仅仅自在地与其他规定同一。判断规定作为概念
规定,在本身中就是一个普遍的东西,被建立为在自己的他物中连续自身的
东西。反之,判断的关系也是和判断两端所具有的同佯的规定,因为它正是
两端的普遍性及其在彼此中的自身连续;由于两端是相区别的,它也就在自
身中有了否定性。

上述从关系形式到规定形式的过渡,造成以下的直接后果,即:既必须
把系词的“不”加到宾词上去,同样也必须把宾词规定为非普遍的东西。但
非普遍的东西也由于一个同样直接的后果而是特殊的东西。一一假如否定的
东西按照直接非有完全抽象的规定而固定下来,那么,宾词便只是完全不曾
规定的非普遍的东西。关于这种规定,在逻辑中将在矛盾概念①那里加以讨
论,并且作为某种重要的东两加以强调,即:就一个概念的否定物而论,应
该仅仅在否定物上固定下来,并且应该认为它单纯是肯定概念的他物的不曾
规定的范围。所以单纯的非白既可以红、黄、蓝等,也可以是黑。但白本身
是无概念的直观规定;白的“非”也同样是无概念的非有,在逻辑一开始②
就考察了那种抽象,并认识到其最近的真理就是变。假如在考察判断规定时,
使用从直观和表象里拿来的这样无概念的内容作例子,把有和反思的规定当
作判断规定,那么,这和依照康德那样,把知性概念应用到无限的理性理念
或所谓自在之物上面去,是同样非批判的办法;概念,从概念出发的判断也
属于概念,它是真正的自在之物或理性的东西,但那些现定则属于有或本质,
而已就其状态而论,还不是发达了的形式,象在它们的真理中、即在概念中
那样。——假如停留在白、红等感性的表象上 面,那就会象通常一样把仅仅
是表象规定的某种东西叫做概念,于是非白、非红当然也不是肯定的东西,
至于非三角便尤其是一个完全不曾规定的东西;因为依靠数和一般定量的规
地,本质上就是漠不相关的、无概念的东西。这样的感性内容,和非有本身
一样,也应该形成概念,并失去那种漠不相关和抽象直接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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