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而上学 作者:亚里斯多德-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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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由组成的诸要素。例如,肌肉,对于凹不是其部分,而于凹鼻则肌肉为其一部分(因
为肌肉是产生凹鼻的物质);铜是整个铜象的一部分,但不是那象的一个部分。
(事物常凭其形式取名,而不凭其物质原料取名。)这样,圆公式不包括弧公式,
但音节公式包括字母公式;因为字母是形式公式的一个部分,不是物质公式的一个部分,
而弧则在物质的含义上作为圆的一个部分,其形式则由这些物质导成,可是弧与铜相比
拟,弧之成圆型与铜之为铜球相比拟,则弧较为接近形式。但在某一意义上讲,也不是
各种字母均存在音节公式之中,例如,特殊的腊字母或空中所画字母;因为这些在作为
音节的一个部分,我们只取它的可感觉物质。因为即便是线分割为两半,人破坏为骨与
肉,这还不能说线由半线组成,人由骨肉组成而得有半线与骨肉的怎是,线与人所得于
这些部分的还只是其物质;这些确是综合体的各个部分,而不是公式所似的形式之各个
部分;因此它们并不存在于公式之中。有些部分公式并不依照那综合整体公式而拟定,
有一类定义就必然包括这样的部分公式,有一类则必不包括。
因此,有些事物坏死〈消失〉时拆为它们原来组成的各个部分,有些则不然。那些
以物质与形式相结合而成的事物,例如凹鼻或铜球,坏消时还为这些原料,而其中的一
部分就是物质。(那些不包括物质的事物,或非物质事物,其公式只是形式公式,不会
坏消,——或是全不坏消,至少不以如此方式坏消。)所以这些原料是综合实体的部分
与原理,不是形式的部分与原理。泥象消失于泥,铜球消失于铜,加里亚消失于骨肉,
还有圆消失于断弧。(这里圆是作为具有物质的事物看的。“圆”字双关,可用以指一
个净圆,亦可以指某个个别圆,因为对于个别圆物体,我们就称之为一个“圆”。)
真相已陈述了,但再做一番讨论,问题可以更明白。公式可以区分为若干部分公式,
这些部分都可以先于全公式,也可以其中一部分先于全公式。可是直角的公式不包括锐
角的公式,而锐角的公式依其于直角;因为人们用直角来界说锐角,说“锐角是一个小
于直角的角”。圆与半圆的关系亦然,因为半圆用圆来界说;照样,指也用全身来解释,
说:指是人身上如此如此的一个部分。所以,凡事物的各个部分之属于物质者后于全体,
全体消失时就分解为这些物质。但那公式与依公式为本体的各个部分则先于全体,或其
中某些部分先于全体。动物之灵魂(即有灵生物的本体)依公式就是某科属躯体的形式
与其怎是(至少我们若要明白地解释动物,就不能不照顾到各部分的机能,这些如不提
到感觉〈与灵魂〉就说不明白了),所以灵魂必是全部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动物这综合
实体,于每一个别动物也如此。躯体与其部分后于灵魂这主要本体;综合实体分解于物
质的各个部分,这个本体不分解为物质,在这意义上它是先于全体。在另一意义上灵魂
就不先于全体,因为它不能离整个动物而存在;因为在一个活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但
一只死指就只名称是“指”,而实际已无复“指”的真义了。灵魂也相似。有些部分对
全体而论既不先于,也不后于,这些是个体的主要部分与公式(亦即其本体的怎是)紧
接地出现于个体之中,例如心或脑;
(究竟是心是脑为动物主体则无关要旨。)至于人与马以及此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
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这些只是这个个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
当作普遍性事物来处理或讲述而已。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将切身的个别物质包括在
他躯体之中。其它的例也相似。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怎是),或是形式与物质的结合体,或是物质的部分。但
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能是公式的各个部分,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一个圆与其
“所以为之圆”,即怎是相同,灵魂也与其“所以为灵魂”者一样。然而当我们接触到
那综合实体,例如“这圆”,一个个别的圆,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的,(我所说理知
的圆即数理上的圆,所说可感觉的圆即铜或木材所制的圆,)关于这些个别事物,定义
是没有的;它们只凭思想或感觉来认识;当它们从完全的现实消失以后就不知其或存或
亡;但“圆”却总是由普遍公式来为之说明并得以认识。至于物质本身是无由自知的。
有些物质是可感觉的,有些可理知的。可感觉物质,例如铜与木材与一切可变化的物质
都是的;可理知物质为存在于可感觉物质之中的不可感觉事物,例如数理对象。
于此我们已讲明了关于全体与部分以及它们“先于”与“后于”的问题。然而当有
人询问究属直角、圆、动物是“先于”抑或那些组成它们的与可以由它们分解出来的各
个部分是“先于”呢?我们不能简单地答复这问题。如果以灵魂为动物或一切生物之本,
每个个别灵魂即为个别生物之本,所以为圆即圆,所以为直角即直角,而直角的怎是即
直角,那么全体就得被认为后于部分,即其公式内所包括的各部分与个别直角的各部分
(因为铜所制的物质直角与线所成的直角两皆后于其部分);同时则那非物质直角是后
于公式所包括的直角之部分,而先于任何个别实例所包括的部分。所以问题不能作成简
单的答复。可是,灵魂与动物若不是合一而是相异的事物,那么如前所曾述及各个部分
中将有些称为先于,有些不称为先于动物。
章十一
另一问题可以自然地提出,那一类的部分属于形式,那一类不属于形式而属于综合
实体。假如这问题不先弄明白,事物就难为之定义;因为定义是属于形式而具有普遍性
的。倘不明白那一类部分属于物质,那一类不属于物质,事物之定义也不能明白。一个
圆可以存在于铜或石或木,凡由各种不同材料所表现的事物,其材料如铜,或木石,不
是圆的怎是之部分,因为圆的怎是,可以脱离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表现。倘人们所
见的圆都是铜的,铜实际上仍不是形式的部分;然人们便不易将铜在圆的意念中消除。
例如人的形式常表现于骨肉以及类此的部分;这些是否人的公式与形式的部分呢?不是
的,那些都是物质;然而我们从未由别种物质找到人,因此我们就难分离它们,以取得
真确的抽象。
因为抽象被认为可能而常是不很清楚,所以有些人就提出圆与三角等不能以线与延
续体为界说,有如人不能以骨肉,雕象不能以铜或大理石为界说一样;于是他们将一切
事物简化为数,而指称线的公式即“二”的公式。而那些提出“意式”这主张的人们中,
有些认为二即“线本”,有些则认为二是“线的公式”;因为他们说“通式与通式所示
现者同”,例如“二”与“二的形式”应相同;但他们在线这问题上又不什么说了。
跟着将是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属于一个通式(毕达哥拉斯学派也
得面对着这样的结论),这也可能建立一个绝对通式以统概一切而否认其它诸通式为尚
非真通式;然而这样,一切事物均将归于一体。
我们曾经指出,在定义问题上有些疑难,以及这些疑难的来由。欲将一切是事物简
化为通式而消除物质是无益的工作;有些事物确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见于某一特殊物质或
某些特殊事物见于某些特殊状态。小苏格拉底所常引的“动物”之例是不健全的;因为
这引人离开真理,使人误信,象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也可以脱离其部分〈骨肉〉
而存在。但这两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动物是具有感觉的,不能摒弃了活动来界说动物,
因此也不能不联系到他在某种状态中的各个部分。在任何状态中或在某一个状态中的一
只手不能统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只有那只活着的能工作的手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假如
是一只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
关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分;例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
在圆公式之内?这不能说“因为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它们并无感性。然而这些也许
并无关系;因为有些不可见事物还是有物质的,实际上,每一事物,凡不仅为独立的怎
是与形式,而却正是一个体,这就总得具有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不是一般圆的部分,
却如上所曾言及,正应是个别圆的部分;因为物质有两类,一类吴可感觉的、另一是可
理知的。
这是清楚的,灵魂是原始本体,身躯是物质,人或动物是两者的结合而被当作了普
遍名词。即便是苏格拉底的灵魂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应有两个含
义,(有些人用这名词来代表灵魂,有些人用这名词代表综合实体;)但“苏格拉底”
或“哥里斯可”若单纯地指称某一个别灵魂或某一个别身躯,则综合个体便相似于普遍
性的结合。
是否在这些本体物质以外只有一级物质,我们可否在这些本体以外另找到一级本体,
例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须在后再研究。在某一含义上研究可感觉本体原是物学,即第
二哲学的工作,我们为了这一问题也得试着为可感觉本体的性质作一决定;自然学家不
但应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表现的本体,而且应更重视公式。至于公式中诸要素
如何成为定义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义为一公式,(因为明显地事物合于整一,但这既有
各个部分,又如何成为一体?)关于这问题,必须在后再研究。
何为怎是与何以怎是能独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为之普遍说明。又,何以有些事
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义的部分,有些则不包含?我们说过物质部分并不存在本体的
公式之中(因为它们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不是那本体公式的部分;
但是这里,公式或有或无,以物质论,则物质无定型,就没有公式,以原始本体论
就有一本体公式——例如人,有灵魂为公式——因为本体是形式所寄,形式与物质两者
就结合为综合实体。例如“凹性”就是这类形式之一,凹性与鼻结合就成为一个“凹鼻”,
而见其“凹鼻性”);物质部分只存在于综合实体,例如一个凹鼻或加里亚则其中存在
有物质。我们说过事物本体与其怎是有时是一样的;这在原始本体中确乎是这样,例如
在原始曲线上,曲率即曲线的怎是。(所谓“原始”本体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
质为之底层的本体。)
但是,凡具有物质本性的,或其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其怎是与它们本身就并
不相同;偶然的综合如“苏格拉底”与“文明的”,其怎是与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
些只是偶然的会合于同一事物。
章十二
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在“解析”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各事项;其中所列问题对于
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我指这问题:例如人,说以“两脚动物”为其公式,而以
“人为两脚动物”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动物”与“两脚的”何以合成为一,
而不为多?在“人”与“白”的例,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词是被当作“多”看
待的;当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性;这样就合成为一,而我们就有了
“白人”。另一方面,如“人与两脚”之例,一词与另一词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
认为已参加于差异(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异就将是
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
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有许多差异,例如,“有足”、“两脚”、“无羽”。何以
这些不成为多而还归于一。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
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
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
照我们的主张,本体是“一”,并是“这个”。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
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
如其先为“动物”,其次“两脚动物”,再次“无羽两脚动物”;依次类推,可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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