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第5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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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际成本定价的批判
在大战即将终结之际,战时内阁办公室经济组的经济学者开始考虑英国在战后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当时在经济组任职的米德(JamesMeade)及佛莱明(JohnFleming),合写了一篇有关国营企业定价政策的论文,提倡边际成本订价的观念。凯恩斯当时担任财政部的顾问,看到这篇文章之后,大表赞赏,并转载于由他编辑的《经济期刊》上。我和经济组的同事威尔逊(TomWilson)却不赞同该文的论点。我曾在《经济期刊》发表了一篇评论的短文,而在战后又写了《边际成本之论争》(TheMarginalCostControversy)一文。其实,在米德与佛莱明的文章之前,我已经对赞同边际成本定价的论点有所认识。勒纳就曾在伦敦经济学院极力鼓吹边际成本定价的观念,也做了深入的解说。个人即是透过对勒纳观点的思考,而形成了对边际成本的不同看法。
我一贯主张,如果把边际成本定价法当做一般性的政策,将会导致浪费无度,同时也会带来所得重分配的效果,另外也可能造成租税效果,在其他地方诱发原先不存在的价格与边际成本间的差距。威尔逊指出,这样的政策将会导致国营企业取代民间业者,以及以集中营运取代分散营运。事实上,由于经济学者只致力于正确的边际调控,完全忽略了他们的政策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当时边际成本定价法是学院派经济学者的主流看法)。我认为这些人根本就是言不及义,我曾把他们处理问题的方式称为“黑板经济学”,因为他们谈论的状况只会发生在教室的黑板上。这时,我在伦敦经济学院已经晋升为经济学高级讲师,主授公用事业,因此我主要的研究活动,仍是继续对英国公用事业进行历史的研究。1950年,我出版了《英国的广播:垄断事业的研究》(BritishBroadcasting:AStudyinMonopoly)这本著作。
1951年,我移民到美国。促成我做成这项决定的原因,一方面是对社会主义化的英国的未来缺乏信心;另一方面是我喜欢美国的生活(我曾在1948年在美国待了一段时间,研究商业广播系统的运作),再加上个人对美国经济学者十分仰慕。在老一辈的经济学者中,我最尊敬奈特,而和我同辈的学者中,则属史蒂格勒,刚才我也曾提到舒兹对我的影响。到了美国之后,我第一所执教的学校是布法罗大学(UniversityofBuffalo),该校公用事业的专家萨姆纳(JohnSumner)曾在战前造访伦敦经济学院,因此是由他推荐我来此任教。1958年,我转往弗吉尼亚大学执教;到1964年,我又受聘为芝加哥大学教授。
刚到美国的时候,基于自己曾接触过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的广播事业,于是决定对广播经济学做深入的研究,基本上,这也是持续我在伦敦经济学院的研究,我也搜集了相当多的相关资料。由1958年到1959年的一整年,我都在斯坦福大学的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CenterforAdvancedStudyintheBehavioralSciencesatStanford)度过,在那段期间,我写了一篇名为《联邦通讯委员会》(TheFederalmunicationsmission)的文章,刊载于《法律与经济学期刊》(JournalofLawandEconomics)。这篇文章的发表,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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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演讲(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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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制度
在那篇文章中,我探讨了联邦通讯委员会对于分配无线电频率波段的作业。我建议应该销售频率的使用权。这种透过价格方法来配置资源的方式,就经济学者来说,绝不是什么新鲜的课题(事实上这种做法,已经由贸塞尔(LeoHerzel)建议用在无线电频率波段的配置上)。但在我的文章比较特别的是,还额外探讨了这项权利的性质。无线电频率波段使用上的主要问题,是相同或邻近频率所传送信号之间的干扰。我主张,假如赋予使用权清楚的定义,同时也可以移转,那么原始的权利为何就无关紧要了—因为透过移转及结合将可以达到最佳的结果。因此,我写下:“(使产值最大化的)最终结果,与法律(地位)无关。”这个我看来非常简单而浅显的主张,却受到当时与我接触的芝加哥大学经济学者质疑。他们甚至认为我应该删除上面的那段文字。然而,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后来在文章发表之后,有一次在戴瑞克特家中举行的聚会中,我说服了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者,让他们接受我的正确观点。他们也邀请我再把这些想法写出来,发表在《法律与经济学期刊》上。
我以满腔的热情来进行这项工作。当时《法律与经济学期刊》在戴瑞克特主编下所获得的成就,一直令我敬佩有加。该刊所登载的论文探讨了企业的实际运作、不同财产权制度的效果以及管制系统的运作。我曾想过,假如经济学(特别是产业组织这部分)要进一步地发展,应该加强刊登这方面的论文,只是当时这些论文很难为正统的经济学期刊所接受。我这篇有关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文章就是一例。
不过,我还想超越该文的内容,用更一般化的方法来处理财产权制度(PropertyRightsSystems)的原理。在《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文章中,我曾论及史特基斯与布立基曼(SturgesBridgman)的案例,但我还希望能深入检讨其他比较麻烦的个案(由于我在伦敦经济学院求学时的经验,我对法律个案并不陌生)。同时,长期以来(也是自学生时代以来)我一直有一种想法,虽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EconomicsofWelfare)一书就其所探讨的问题是伟大著作,但他的经济分析并不是相当扎实。我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中,曾两度提及庇古的著作,但并没有深入讨论他的观点,因为那篇论文是专注在无线电波段频率使用的配置问题。然而,透过和芝加哥大学经济学者的讨论,我认清了庇古的分析方法在经济学领域的强势影响,于是我就着手直接探讨庇古的分析方法。同时,我也希望讨论大于零的交易成本对分析的影响,这个问题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只于附注的部分提及。我把以上这些目标或主题结合起来,写成《社会成本问题》(TheProblemofSocialCost)这篇论文。
这篇文章一经发表,马上就深受各界注意。各种赞成或反对的文章纷纷出笼,使该文堪称经济学文献中最广受讨论的文章之一。这篇文章涵盖我曾长期思索,但一直未执笔写出的观点。说也凑巧,要不是那些芝加哥的经济学者对《联邦通讯委员会》的章节提出反对意见,恐怕我也不会撰写《社会成本问题》,而其中的观点也将继续潜藏在我的脑海深处。
〉〉〉交易成本大于零
这篇文章是1960年夏天执笔撰写,地点是我当年接触法律报告的伦敦经济学院。我在文章中主张,庇古在看待所谓的“外部性”(Externality)问题时犯了错误。基本上,这是一个相互的问题,但庇古没有看出这一点(或是纳入分析中),使得他(以及追随他的经济专家)无法发展出一套适当的分析方法。在交易成本为零(这是他的分析中隐含的假设)的情况下,庇古的政策建议根本没有必要,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透过双方的协商即可产生最佳化的结果。然而,实际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如果要探讨真实世界的状况,就必须假设交易成本大于零。假如这样做的话,除非我们清楚了解交易成本以及个案的实际状况,否则就无从主张什么政策建议才最为恰当。这些相关资料,只有透过实证研究才能取得。
因此,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只是提出一种研究方法,而不是提供答案。就如我在该文中所说:“惟有从实务面来仔细研究市场、厂商及政府如何来处理不利效果的问题,才能对政策有较令人满意的看法……我深信经济学者以及政策制定者通常都会高估政府管制所可能带来的利益。纵然我这项看法获得证实,也只不过是显示应该进一步节制政府的管制,还是无法指出界限应该画在何处。我总认为,我们应该对以不同方法来处理问题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做仔细的探索,才能知道界限所在。
在《社会成本问题》发表一两年后,我接到芝加哥大学的聘书。吸引我前往该校的原因,有部分是我要负责《法律与经济学期刊》的编辑工作。我先前已经提到,个人对该刊以及其所刊载论文的敬意。我希望能够接续这项工作,所以就欣然来到芝加哥任职。我非常喜欢这项编辑工作,凭借着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在法律与经济学研究计划方面的资源,再加上提供在期刊上刊登稿件的机会,我得以鼓励经济学者以及法律学者进行《社会成本的问题》中所倡导的实证研究。在我的努力下,许多杰出的论文相继刊出,让我度过一段非常快乐的时光。每篇文章都值得重视。在七八十年代,类似性质的论文也开始出现在其他的学术期刊上,其中许多都引用了《厂商的本质》以及《社会成本的问题》这两篇著作。我觉得此刻正是把个人有关生产的制度性结构的论著结集出版的时机,因此,我在1988年出版了《厂商、市场与法律》(TheFirm,theMarketandtheLaw)一书,将我在这方面的主要论文重新付印,也包括一篇介绍个人中心思想的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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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演讲(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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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件影响个人思想演化的事件发生在1987年,当时威廉逊(OliverWilliamson)以及温特斯(SidneyWinters)在耶鲁举办了一场研讨会,庆祝《厂商的本质》一文发表50周年。这次盛会,恐怕是我这一生参加过的研讨会中最好的一场。八位非常杰出的经济学者所发表的论文,并不是对《厂商的本质》一文给与褒贬,而是针对该文所提出的议题做深入的检讨,并对文章的内容加以引申与更正—如果他们发现其中有误时。在这次会议中,我也发表了三次演讲,分别阐述这篇文章的起源、意义及影响。
〉〉〉温故知新
参加研讨会以及准备演讲稿,对我个人思想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撰写《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以及在60年代和张五常(StevenCheung)所做的后续讨论,让我了解到交易至经济运作的广泛影响,但是我还未曾有系统地评估这个问题。威廉逊在他的论文中,提到《厂商的本质》一文中的理论甚少在实际应用,主要可归因于该文并非“操作性”(Operational),他的批评我认为大致无误。我想他的看法是,交易成本的概念并没有纳入一套一般性理论之中,以供我透过实证研究来验证或发展。事实上,这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一般的经济理论都假设交易成本为零,如果在里头加入交易成本的考虑,将会造成结构全面改变。即使将范围局限在《厂商的本质》中的理论,还是会发现,要做到具有操作性,仍有难以克服的障碍。为了生产特定的产出结果,必须协调各项生产因素,而这项协调工作是要由厂商内部的行政程序来完成,还是借助市场的价格机能,乃是取决于不同协调方法的相对成本,至于有无利润,则要看绝对数字而定。但是,决定这些相对与绝对成本的因素是什么?要找出这些因素并不简单,但更困难的问题还在后头。我们的分析工作不能只局限于单一的厂商。一个厂商的协调成本以及所面对的交易成本,受限于其采购投入要素的能力;而供应这些要素的厂商,他们的供给能力有相当部分是取决于本身的协调成本及所面对的交易成本的水准;同样的,他们的供应厂商又会受到类似的影响。因此,我们所要处理的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复杂结构。
耶鲁的研讨会重燃起我对《厂商的本质》所提出各项议题的兴趣,我当下决定,一旦手头上已承诺的事项告一段落,就要全心投入,期望能针对影响生产的制度性结构的因素,协助找出一套分析的理论。此时,我在研究的路上已不再孤独。由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可以显示,许多重要的研究工作已在进行,以求理论的理清与改良;同时许多高水准的实证研究也在进行之中,将可提供数据资料,供未来进一步研究之需。我们已开始关注需要解释说明的事项,虽然要达到目标,需要许多经济学者多年的投入,但我深信,我们必定能为生产的制度性结构建立完整的理论。尽管在这条路上我显然无法全程参与,但我在耶鲁研讨会的时候已下定决心,将把自己余生之力从事这项工作。
到了1991年,我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让我获奖的两篇文章,分别是五十多年前发表的《厂商的本